>> 您现在的位置 | 胡杨林日记 [登录] [注册
 
眼神

写作者:胡杨林边的看客     日记本: 幸福依然在路上

日期:2010年09月28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608

  市长先生,
   你好!
   获知贵市将从今年10月1 日起,对未达到《铜川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狗予以没收或捕杀的消息后,真为那些没有独门独院主人的狗狗的命运感到担忧呢!
   仔细阅读了《办法》,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苛刻,距人情世故前所未有的远。《办法》既缺少法律支持,又不合情理,更不能自圆其说。
   《办法》第四条说:“凡不符合规定的养犬,养犬者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自行处理。从2010年10月1日起,凡未经审批的养犬,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捕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办法》可以算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所言的规章。其中的“非独院独户居住的城镇居民禁止养犬”却于法无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不构成对《办法》中所说的行政机关和政府对非独院独户居民所养的狗“予以没收或者捕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支持。《办法》中所称的依据实则并不能成为依据。
  
   支持政府部门对公民养犬依法进行管理。
   反对借法律的名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剥夺。
   呼吁贵市对《办法》进行检讨,给狗狗们存活的空间。
  
   《办法》开宗明义: 为了实现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目标,提高我市城市品位,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如果有一天,在人们想了解铜川的情况时,一搜索“铜川”两字,出来的尽是些关于该市无情地滥杀小动物、城市缺乏宽容不、政府治理手法无逻辑且简单粗暴等报道的话,岂不是与制定《办法》的初衷相悖?!
   城市的气度与宽容,反映着治理者胸襟与人文视野,其也最能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承认民间生活的正当性、合理性,是进步与文明的标志,民间生活方式是和谐这个结构中的一方,另一方是国家行政。
   人类不是万物之灵,不是世界万物的主宰者,人类是这世间共生共存中的一个部分。
   抛去至上的情结,找回谦卑!
  
   此致。
  
  
  
   公民:看客
  
   2010-9-28
  

完成时间:2010.09.28 17:35:19

  公开状态:完 全 公 开 | 1 条留言 | 查看留言   

 

留言


留言主题: 留言在日记留言到信箱
留言内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