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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小额贷款政策[转]

写作者:休闲客     日记本: 雪中送炭

日期:2010年05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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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了保障妇女发展权益,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支持“三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及市妇联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0〕50号)文件,决定将各级妇联纳入同级小额担保贷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行全额贴息,适当扩大申贷对象范围,提高妇女个体贷款额度等方式,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一)贷款对象: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三)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四)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
  (五)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六)贷款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七)微利项目范围:除了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之外的项目。
  (八)申贷基本材料: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
  (九)贷款程序:
  1、城镇妇女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推荐;农村妇女可直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
  3、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4、承贷金融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完成时间:2010.05.10 17: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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