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那个我生命中最不堪记忆的一年,那些不堪的记忆,这几天又被重提。
1997年,儿子在分水被烫伤。烫伤儿子的店主乱摆放蒸锅,且出事后从来不关心过问一下我儿子,我们在分水住了将近十天的时间,他们肯本没来看望我们一眼。我们有感于儿子所受的痛苦,有感于这个店主人情味的淡漠,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判决店主赔偿我们三千多元。
当时,法院判决后,这个店主,一个叫白才有的人立马从分水镇消失了。他们没有提起上诉,但也拒不赔付。
法院的人称他们寻找过,但未果。
一年后吧,法院的人通知我们到分水办了个申请执行,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一直十多年过去了,法院的执行都没有结果。
前几日,分水法庭执行庭的人通过我们单位找到了我,问我们还要执行么?我和先生商量了一下,觉得这个执行是个骗局一样:害我们白跑路不说,还要空交钱。而执行,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当年,执行庭的人就没有找到那个白才有,现在你就能找到吗?
于是,执行庭的人再度打来电话时,我说还要我们交钱就不申请执行了。法院的人说不交钱了,只写个申请就行。我说我们再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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