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这部地方法规中如果没有同上位法直至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约定相冲突的地方,则可视为是法治的进步。
日前,“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出现在各大论坛网站。公约条文也不乏激情。
罪行不必然构成剥夺犯罪之人所有权力的前提。惩治贪污,治理腐败,当依法律。在反腐败方面,同自己反自己不易见成效一样,利用“人肉搜索”也不会使腐败得到根本的治理。在法治走向完善的过程中,在人的基本权利还没有充分得到尊重和制度保证的的情形下,“人肉搜索”会加剧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
公民人格和尊严,处在权利谱系的高顶,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民权国际公约”)的保护。“民权国际公约”的核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正式指出通过立法、修法保障人权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宪法义务。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尚未批准通过了这一公约。
1997年10月,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公约与“民权国际公约”一起被认为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是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获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这一公约。
道义上的惩恶扬善,当有规则,“正当优先于善”。这里的善,是指欲望的满足。
羊跑了,修理羊圈是当务之急,不是愤而拆了羊圈。
自力救济当在穷尽程序之后。
2009年01月20日20:01 妙思 [补记] 有学者将“精神安宁权”视为公民权利,很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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