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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写作者:鸣笛     日记本: 岁月的痕迹

日期:2008年12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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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下水勘查工程验收监理方缺席的问题,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要承担责任感觉很冤枉。但往往领导只关注结果不讲过程,没有理论的必要,但在适当的场合还是要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
  一是自始至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二是我在水办发的通讯上看到了年底有进行野外验收的事项,随即签给了负责监理的同志具体落实,并指定上报两名高工参加。得到的答复是:此次检查乃省勘查开发领导小组对局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理单位可参加也可不参加。三是指定的两位同志因故缺席,一名被水办负责人派去替其参加评审会了,另一名被安排去了四川,且走前电话告知水办负责人,得到许可但没有要求另行安排人参加。
  做人难、难做人、人难做。想来想去,这份检查这样写:
  根据厅局的工作安排,2008年12月将组织对地下水勘查工程的野外检查验收。我院以监理单位名义,指定上报了两名高级工程师作为监理方代表。12月11-12日,当检查组深入毕节地区进行工作检查验收时,我院指定的两名同志均未能参加,其原因是:一名参加国土资源部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召开的文家坝煤田勘探报告评审会议;另一名被紧急召至成都,参加我省援川单位编制的《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勘察设计方案》评审会议。但由于我院未及时改派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同志参加野外验收,造成此次检查工作监理方缺位的事实,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好的负面影响,院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从这次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中吸取深刻教训,我院对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认真反省,认识到了错误,特作此检查。在今后工作中,我院一定要顾全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全程性和前瞻性,自觉地接受厅、局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恪尽职守,圆满完成地下水勘查的监理工作,为我省城镇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完成时间:2008.12.19 1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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