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部门在报表中,引起了二业主的纠纷,业主5000元由B得,但银行转给了A,复杂了。二个部门推诿了。我说不是我的错,他说不是他的错。我想来想去,在网上恰好看了一篇文章《电子邮件证据如何保全》,结果,我打开邮箱XXX@126.com,打开文件,真相大白,他无言也对。啊,真是电子邮件帮我忙,差点冤枉了我。我现在兴奋,转知一下,大家吸取《电子邮件证据如何保全》一文内容。
该文说:电子邮件就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该文又说:新合同法规定电子邮件(E-mail)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电子邮件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
要知全文,请点击洪恩在线http://www.globalmail.cn/Html/wenti/webquestion/06917143510376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