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中讲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在此起案件中,Y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亲眼目睹爱女被杀,今后也将无法生育,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而凶手Z面对14岁的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在公共汽车上,当众将其掐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Z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据此,法院认为,对于晏教授夫妇的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法律应该予以充分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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