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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当年入股市(诗绝日记)二审

写作者:趋向     日记本: 掀开沧桑的尘封

日期:2007年05月14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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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海无声吞日月,泰山加入子添渊。
  雄心万丈不归路,老马识途需技研。2007年05月22日22:05 [补记]    
  
  在2005.6.8日的拆迁过程中,我认为遭遇了_欺诈协议。
  当时,顶头上司利用种种压力,迫使我在他们写好的协议上签字。
  过后,发现内容出尔反尔,自相矛盾。
     条款第一条,执行宁阳县人民政府(2005)第35号令,即《宁阳县城市房屋拆迁迁管办法》(没给大家看过)。
  其中:按现时期市场价值房换房或者按现时期市场价值现金补偿;由被拆迁户选择。
  而对方为了打埋伏,自行作好霸王条款中要按94年套改价,(因为他方控制94年套改价文件,别人无法把价格计算清楚。)这样,对方还阎王爷不嫌鬼瘦,骨头上还要刮下四两筋。在我那协议里 ; 年限写的是94年,价格是按98年计算。并且我18000元买的房子,莫名其妙的给我们算10828.00元,其余7172.00元不翼而飞了。
     在宁阳县人民政府(2005)第35号令,即《宁阳县城市房屋拆迁迁管办法》中有明码价格,也被他方自行给我打折了。
  “附件3中:1、临时安置补贴费: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2、搬迁补贴费: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这种明码标价的规定,被上诉人对我的强行压价也不放过,我房产证中标明的历史合法面积是100.49平方米,应每月251.25元计算,被上诉人却偷梁换柱给我按人算,只给180元,每月少给71.25元;就连一次性搬迁补贴费应301.50元,被上诉人却给了200元。少给我101.5元。
     在一审中,他方对94年的偷梁换柱价,冠冕堂皇的应了个“笔误”。责任在谁?经济损失谁来承担?一审法庭之法官不是傻子吧,面对着庄严的国徽,面对着可怜巴巴的法律,却对我的诉讼请求来了个——驳回!
     最可恨的是,2005.6.8拆掉房子,土地是县里用的,协议是单位签的。到现在根本找不到在哪里盖房。找县里,没证据;找单位,没地方,也没钱,等到何日归还我们的住房呢?安居才能乐业,不安居就是漂泊,何乐而已呢?
      以上行为他们就不去考虑政府的诚信度在减弱,政府的公信力在流失吗。失信与民的因果不敢想......
  法律是公正的,但也得看什么季节,冬天啊,太冷,法律冻的在墙角瑟瑟发抖,谁能给她披上件大衣。夜晚啊!太黑,不能不考虑她美女身份,一不留心被人强暴了,以后就常被人抛弃......
    为了不让法律哭泣,为了给法律披上件“大衣”。我诚挚邀请《大家看法》栏目关注我这个案子,先谢谢。
  2007年5月30日早8点二审在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开庭。诚挚邀请《大家看法》栏目关注!
  2007.5.22

完成时间:2007.05.14 15:09:51

  公开状态:完 全 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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