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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资料

写作者:冷清秋     日记本: 升沉不过一秋风

日期:2007年05月13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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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上课,讲到竞争和垄断,引用了两份资料值得保存。
  
   资料一:日本欲垄断全球核电
   日本在核电技术和市场的垄断雏形已经出现,中国加快发展核能应用的能源战略调整必然受制于日本。
   不久前,中美签署了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转让谅解备忘录,中国将引进美国西屋公司AP1000技术,建设四台核电机组。媒体称,此举意味着日本东芝曲线进入中国核电领域。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日本财团在全球核电市场上的动作之大,令世界震惊。
   2006年10月,日本东芝公司宣布,以41.6亿美元收购美国核电站建造企业西屋电气公司77%的股份,完成对后者的收购。东芝公司是日本核电站的主要建造商,占日本核电站建造市场的35%。收购西屋公司将使东芝公司在全球核电站建造市场的份额提高到28%,并带来了一项新的技术优势。东芝公司目前的技术优势为沸水反应堆,而西屋公司为压水反应堆。东芝公司预计,将西屋纳入旗下后,它的核电站建造业务将从目前的每年17亿美元迅速扩张至2015年的59亿美元,2020年达到76亿美元。
  在收购西屋的同时,东芝公司又在半导体领域扩张投资近20亿美元。一个公司在短时间内连出巨资,搞战略性扩张,其行为已犯了企业大忌,东芝的大手笔确实令人生疑。从日本国内的需求看,其核电设施要到2030年才需更新设备。以生产半导体为主业的日本东芝公司不惜血本收购西屋,难免令人产生其背后有政府支持和财团意志的疑问。
   2006年10月,三菱财团的三菱重工公司宣布,与世界最大核反应堆制造商——法国阿海珐集团合作开发功率为100万千瓦的中型核反应堆;不久,日本三菱重工公司又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就合作经营核电站开始谈判,谈判中心议题是要通用电气帮助三菱重工在美国销售后者开发的大型压水核反应堆。目前,压水堆约占全世界核反应堆的70%,而且这一比例还可能上涨。
   2006年11月,富士财团的日立公司宣布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达成一致,将在核能商业领域开展全球范围的联盟合作,以强化双方在核能利用市场上的地位.日立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说,双方希望通过技术和经验的合作产生协同作用,以推动全球核能市场的发展。日立公司说,两家公司将以合资的形式在日本和美国建造和维修核电站。日立公司预计,未来20年间,将建100多座核电站。
  
   日本媒体普遍认为,国际核电企业以日系为中心,正在逐步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日本富士财团的日立―美国通用、日本三井财团的东芝―美国西屋、日本三菱财团的三菱重工―法国阿海珐。日本在核电技术和市场的垄断雏形已经出现,中国加快发展核能应用的能源战略调整必然受制于日本。
  
   核资源争夺战已打响
   日本是一个能源和矿产资源赤贫的国家,所以它把资源保障摆在国家战略的首要位置。结合国家政策,以综合商社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正在世界各地积极获取各种战略资源的开采权和控制权。在铀矿资源上,日本也不例外。从2005年9月中国核能发展计划公布以后,日本企业集团似乎加快了他们的战略部署。日本在中国的背后展开了一场事先部署好了的“核子战”,抢先同中国争夺铀。
   哈萨克斯坦的铀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25%,在世界上位居第二。2006年2月,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总裁扎吉舍夫宣布,该国已同日本三井财团的三井物产和关西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合资公司,双方将共同开采哈‘梅古杜克’铀矿,两家日本公司将各占公司35%的股份。
   2006年10月,三井物产与俄罗斯技术供应出口公司签署协议,开始实施开采雅库特“南方”铀矿区的合资项目。三井物产社因此成为俄开放核能战略领域后,第一家进入其铀矿市场的外国公司,也是首家直接参与俄境内铀原料开采项目准备工作的外国公司。俄日联合开采铀矿资源的项目总投资额为2.45亿美元,而在该项目实施合理性得到确认之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将获得这一项目25%的股份。
   三井物产发言人说,日本之所以大规模在全球收购铀资产,是为了抵消未来铀价格的上升。但是,三井物产也不经意地透露,日本的目标其实还是中国。这名三井发言人说:“我们必须在中国竞争到来之前,确保铀的份额。”不仅三井物产开始在铀矿资源上发力,日本其他综合商社也不甘落后。
   据路透社报道,日本第一劝银财团的伊藤忠商事(综合商社)透露,该公司要把现有的每年4000吨的铀交易量,在五年内扩大到7000吨到8000吨。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中国15年后最高的需求量。
   2005年10月,在中国发布核能使用规划不久,伊藤忠商事同哈萨克斯坦国家铀矿公司签订了10年的购买合同,这些铀用以转口美国以及满足日本国内的需求。
   日本综合商社的频繁行动引起了国际市场的关注,国际铀价应声而起。2003年的价格为每磅7美元,2004年为20美元,但是2006年,铀价每磅价格达到了35-37美元。
  
   “核战略”的驱动力
   日本财团企业在核电市场频频出击,但把这些事件看成是企业个体的行为,则是比较片面的。日本政府和企业很重视核能的发展,大力开展尖端核技术研究,拥有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并掌握生产钚及浓缩铀技术,还积累了大量的动力钚和一定数量的高浓缩铀。
   自1959年日本建立第一座核电站以来,至今已有40 多年的历史了。日本政府一直把核电放在国家战略高度考虑,并且建立了一套庞大的机构来保证核电事业能整合国家所有资源顺利发展。
   为了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在政府推动下,各财团企业纷纷组成各自核能产业集团。核能产业集团的核心是企业和综合商社:三菱财团是三菱重工和三菱商事;富士财团是日立和丸红;三井财团是东芝和三井物产。这三大核能产业集团现在又与通用、阿海珐等世界核电巨头联姻,最终将要形成以日系为中心的世界核能产业体系。
  日本利用整合的优势加紧控制世界核电市场、核原料和核技术,其目的不言而喻。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是中国的核能发展计划,要由日本财团企业去执行。
   中国铀矿不到10年将耗尽
   当中国成为煤炭、钢铁、铜等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主要能源和初级产品的供求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开始显现。
   从长三角的“电荒”到涉及东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的“煤荒”与“缺油”,能源危机已经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得不面对的巨大挑战。
   为了缓解能源供应的压力,2005年9月,中国公布了未来15年的核能使用规划。按照计划,到2020年,中国将会把核电在发电中的比例提升到4%以上。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意味着在2020年前,中国需要每年建造2―3座核电站,共计40座左右。
  中国大规模兴建核电站必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技术问题,一个是铀矿资源问题。
   目前,中国核发电能力只占总发电能力的2%,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16%相比差距非常大。核电集团总经理康日新认为,中国核电站总发电量如此之低的原因,一是起步比较晚,第二是建设过程当中没有发展规划。要建核电厂,还需要有铀矿资源。中国国内探明的铀矿大约有7万吨。但是,中国现在核电厂每年需要的铀为1500吨,当40座核电站建成后,每年需要的铀将达到7500吨。这样一来,中国现有的铀矿不到10年就耗尽了。
  
  
  
   资料二: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
  
   第一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 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
  
   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 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 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国财产的程序相同。
  
   第七条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第七条A 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靠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其代理机构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起诉,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第八条 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及联合会。
  
  
  

完成时间:2007.05.13 2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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