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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讯问阶段,推行律师在场——社会和谐、法制进步的体现

写作者:沛邑邱氏     日记本: 潜行斋随笔

日期:2007年02月0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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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权让律师在场,陪同你接受讯问。”在案件进入审查公诉时,南京下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都会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说这样一句话。南京下关区检察院推出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引起各方关注(《现代快报》1月31日)。
  这一制度的推行,能发挥较好的办案效果,对检察院、法院和涉案各方都有好处。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以保障。辩护律师的尽早介入,有利于了解案情和第一手材料,为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可较好地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最大限度的保证讯问笔录与嫌疑人陈述内容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有效避免翻供情况的出现。询问过程中,律师可作为一个见证人,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防止刑讯逼供的情况出现,保证了讯问笔录的合法公正性。讯问结束后,律师可以审阅核对讯问笔录,避免了因为变更强制措施给案件可能造成的证据变化风险。
  二、律师执业权利得意体现和保障。众所周知,在西方不少国家,没有律师在场的口供是无效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国家,在侦查阶段讯问时能让律师在场,是对律师执业的尊重,是律师权利的充分体现。
  三、是社会和谐、法制进步的体现。律师在场权的推行,不仅仅是执法程序上的转变,更是一个理念的转变。一直以来,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坐在天平的两端,双方存有强烈的对抗和排斥心理,而这种对抗的表面却又是在追求同一个目标:共同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审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推行,是公诉人和律师打破对抗走向合作的良好开端,是社会和法制的进步,是实现与国际化接轨的必然趋势。
  

完成时间:2007.02.03 12: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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