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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写作者:快乐的小妖     日记本: 妖风肆意

日期:2004年03月29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603

  老年人同居
  
  有人说,这个世纪是老龄世纪,因为人类迎来了历史上人水最多,问题也最多的老年人时代。据统计,目前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占到了我国人口的10%左右,已经名副其实的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是和平的馈赠。如何让我们的父辈以及未来的我们生活的更好、更方便,成为这个世纪初人们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老年人再婚是实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方式之一,它已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增加,核心家庭的日益增多,老年人的晚年越来越需要靠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当前老年人再婚现象有日益上升趋势。但是就我国老年人丧偶率来说,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的比例仍然很低,此外,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现象有所抬头,因而孤独老人能否找到一个伴共度温暖的晚年,这不仅是个人追求幸福的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然而,曾几何时,在广东、天津、程度等地,一种“老年同居”成为老年人再婚群体中悄然兴起的一种准婚姻模式,而且在媒体中也曾掀起过不小的波澜。据报道,如今社会上老年再婚并不属于个别现象,如在广州,老年同居数量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人数最多的养老机构——广州寿星大厦1500多位老人中,丧偶的占70%,其中同意“找个老伴”的约占30%,而在这部分老人中,约85%选择同居方式。天津市社科院的一项统计表明,天津老人再婚中选择“未婚同居”的占50%以上。老年人同居多年仍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也已成为成都近年来老年婚姻生活中的一种突出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在大城市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毫无疑问,老年同居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从传统观念审视,老年人结婚或再婚本已是一件略有新鲜的事情,如今又是同居,另人倍感新奇。即使从现代观念来考察,不履行结婚手续而同居生活,比较符合小年轻的行为模式,现今出现在老年人身上,也算得上是超乎寻常了。
  对于如何看待老年人同居,我国的学者的意见大多分为两派。第一主张老年同居弊大于利。认为弊大于利的主要根据是,老年再婚应该有法律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婚姻家庭研究学者王振宁他认为:老年人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态度,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老年人同居对子女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子女即使采取默认的态度,实际上对妇女的同居现象也是排斥的。此外同对老年人本身有心理影响。他们害怕被人知道, 就会与社会不同程度的疏远,一旦这种关系破裂,他们面临的问题会是更大的。持此观点的还有: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勤和中国人民大学发展与人口研究中心姚远 教授。第二对老年同居持宽容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认为:老年人作出这样的选择,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与自身需求中做了一个妥协。北京大学人口学研究所陈功博士认为:造成这种状况,原因很多。如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寿命越来越长,大城市生活的“匿名状态”使人们的隐私权得意保护,社会压力也比较小等等。老年婚姻问题研究专家郝麦收和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校研室的宣兆凯教授都认为,老年人再婚涉及的方面很多,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同居,也是解决老年人晚年精神和生活问题的一种办法,一种探索,一种途径。北京华城事务所律师李居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孙吉军都认为:同居不为我国的法律所禁止。我国只禁止非法同居,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老年人有其特殊性,因此对老年同居应持宽容态度。第三持赞同观点。社会学家叶乃滋早在1989年就大胆提出了老年人再婚应主要采取同居的方式。他认为社会管理应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尊重人本身,让人的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老年同居只是两个人在一起做个伴,满足的是彼此的情爱与性爱,不涉及利益、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说:在国外,老年同居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国外老年人再婚大部分采取这种方法。老年人再婚面临诸多问题和忧虑,采取同居而不是结婚有一定的合理性。面对这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老年同居的特点及产生的深刻原因分析,这是我们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明智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 老年同居的一般概述
  所谓老年人同居,指的是双方已满五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没有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原配安葬,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
  老年再婚的基本特征从初婚和再婚的比较可知,亲自关系上,初婚夫妻承担生育、抚育、教育子女的责任,而老年再婚则不承担生育、抚养、教育子女的任务;初婚夫妻有共同的子女,而老年再婚夫妻面对的是双方的子女和孙子女。在财产关系上,初婚夫妻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形成了共同的夫妻财产,而再婚老年人各有各的财产。具体说,初婚夫妻只有夫妻共同的住房,而老年再婚夫妻可能分别有自己的住房;初婚夫妻有夫妻的共同储蓄,而老年再婚夫妻各自有自己的储蓄。初婚的婚姻关系比较牢靠,而再婚的婚姻关系比较脆弱;初婚的功能有多元性的特征,而老年再婚的功能有单一性特征。老年人再婚的特点要求婚姻的形式和婚姻的解体都具备方便的性质。而目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婚姻登记制度,对老年再婚是很不方便的。老年再婚多数人选择同居,就是用实践对登记制度头了否决票。再婚实行同居模式,这是再婚老人的医院,也是他们的自主选择。老年人为什么会选择同居而不是再婚,下面将一一分析。
  
  二 老年人同居存在的个人原因
  第一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人的需求表现在各个方面,对老年人来讲,由于其突出的年龄特点:随着年岁增加,生理机能和社会只能都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老年人的需求更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老年人的需求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需求以经济供养为基础,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是老年人能否衣食无忧的度过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生活照料需求主要取决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借助于小时工、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实现;精神慰藉则表现为老年是否能够获得所谓的精神安慰,是否能够精神愉悦、顺心舒畅的安度晚年。由于精神需要既难以把握又因人而异,因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就成为最高层次、也是最难予以满足的需求。谁能够承担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的责任?以何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应该说,老年人自身是解决其需求的根源。如果老年人有足够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兴趣爱好,甚至有自己的一技之长还在某些工作岗位上发挥着余热,那么老年人自身完全可以通过工作、阅读以及从事其他各种怡情养性的休闲活动来获取大部分的精神满足。五普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的就业比例为25%远远低于15岁及以上人口的总体就业比例74.1%,说明我国有四分之三的老您人是不在业的。其中城市与农村老年人口的情况有所不同:按市、镇、乡区分,老年人中未就业的人口比例依次呈下降趋势,分别为市93.2%、镇85.5%、乡67.1%。与男性相比,女性老年人的就业比例更低。这些数字意味着我国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城市老年已经脱离的就业岗位,他们的空闲时间主要不再通过就业而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消磨。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成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城市老年人的文盲比例为28.4%,小学程度的比例为33.4%,初中程度为17.4%,高中以上程度为20.9%;农村老年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文盲率57.3%,小学程度35.7%,初中程度5.5%,高中以上程度1.5%。以上数字表明无论城乡,老年人口的主体的文化程度只有小学程度,这将决定老年人需求精神需求满足途径的层次。同一调查显示,我国老年人最多的闲暇活动是看电视,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为70%以上。听广播、打麻将、打牌、下棋、看电影、听戏、逛公园等成为老年人较为普遍的文娱活动形式。从老年人的生活圈子来看,能够提供精神慰藉帮助的主要对象是配偶、子女和亲友。其中夫妻关系是最亲近的关系,“少年夫妻老时伴”,能够彼此之间提供最方便的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也是老年人的重要的精神寄托,然而,老年人的子女往往已经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立户,加上工作繁忙,为了生活和事业而奔波,难以长期排版老人身旁,以慰其精神之需。在这种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就成为老年人对于子女的无奈请求,即使回到父母身边,匆匆的来匆匆的去也只分享了片刻的天伦之乐。亲友之间的纽带主要是通过串门聊天,困难时的帮扶等等来维系的。无论如何,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中,夫妻关系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和作用。
  现在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如何呢?
  老年人的婚姻与居住状况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老年人的未婚和离婚的比例相当低,两者相加只有2%,但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为37.7%,男性老年人的丧偶比例是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丧偶状态;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讲,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比例高达50.5%,意味着有一半64岁及以上女性老人将在孤独无伴的情况下度过晚年生活。虽然总体而言,我国老年人有配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达到60.3%,但其中有56.3%属于初婚有配偶,只有4%的比例是通过再婚进入有配偶状态的。说明我国老年人的再婚比例相当低,与居高不下的丧偶比例相对照,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一旦老年人的初婚配偶故去,相当多的老年人并不能通过再婚途径获得配偶,而是只能保持丧偶状态。由于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的自然率,女性老年遭遇丧偶的概率更大。与此同时,女性老年人的再婚比例更低。2000年我过65岁以上老年人中,男性老年人初婚有配偶的比列为68.1%,再婚有配偶的比例为4.9%;女性老年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45.8%和3.2%,远远低于男性老年人。因此,丧偶将是老年人生活中的重大变故。
  在我过传统的婚姻家庭中一般是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男性是重要的经济支柱,而女性是重要的家庭生活支柱。在共同走过数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各自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旦老伴离去,就变成残缺不全的家庭。以家庭的智能来说,无疑给弥留在世上的老人生活各方面带来困难,特别是到生活不便的时候,长期卧床之时,更是困难重重,难免感到晚景凄凉。根据有关报道,丧偶对老人的打击,男性比女性来的严重些。丧偶对女性造成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收入减少,老年退休金本来就有限,配偶去世少了一份收入,丈夫失去收入,即失去大部分收入。第二,安全感减弱,丈夫去世,老妇单独外出,缺乏保障,安全系数减少。第三,家庭关系难处,丈夫在世时,一旦婆媳发生摩擦时,丈夫和从中调节,也可成为情绪发泄的对象,丈夫去世后,老年妇女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与子女发生矛盾,易积怨于心中,长此以往对精神卫生非常不利。
  男性老人遭受的丧偶打击特别是心理打击更大,主要表现在:第一,角色适应难度大,面对家务常常不知所措,很难扮演好主角。第二,亲友网络中断,男子与亲戚朋友的往来不如女性那么密切。丧偶后,一下子往往家里少有亲戚来,需要重新建立这层关系。第三,心理支持少,老年男性丧偶后,需要旁人的同情和精神慰藉。但由于男子一向扮演刚强角色,不会表露自己的情绪要求,往往不易得到别人的心理支持,总之丧偶的老年男人会有悲痛,焦虑,贫苦,孤独,忙碌,潦倒交织在一起。庞大的老年丧偶群生活在我们的社会里,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足够重视,有资料表明,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率仅为2.59%,其中男性为10.59%,女性为0.7%,而我国有三分之一的老人有再婚的可能性,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再婚的愿望。其中一部分走上了“同居”的模式。
  
  
  第二 老年空巢
  在现代社会,家庭规模随着所生育子女数的减少在逐渐缩小,代际间的居住方式也以核心家庭为主,因此随着子女的长大离去,老年人的家庭就越来越可能成为空巢家庭。对于丧偶了老人而言,如果不能与子女同居,更会成为“独居老人”。这一情况在城市可能更为严重。据北京市老龄委“1999年北京市来年人生活状况及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目前有老龄人口183.1万,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接近30%,“独居老人户”也早在1995年就超过了7%。这些空巢老年人目前需要生活帮助的占28.32%,需要看病帮助的占19.53%,外出行动需要帮助的占15.46%,购物需要帮助的占10.05%,聊天需要帮助的占12.86%。城市“独居”老人退出工作,子女亲人不在身边,单元楼的邻居彼此陌生,精神上的估计 难以派遣。前两年北京相继发生的两起老人家中陈尸时间(1999年9月北京一位退休演员猝死家中,知道尸体腐烂才被发现。事隔半年多,2000年5月初,有一位八旬老人陈尸家中数月后才被发现。)更是使得人们对“空巢”、“独居”老人的生活境遇产生深深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之间产生“搭伴生活”即同居的想法,彼此依靠,寻求生活扶助和感情寄托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考虑,这样的婚姻无疑是有益的,愉快和谐的晚年生活能使老年人精神焕发,同样也减轻了子女和社会的很多负担。
  
  第三 老年人再婚难
  其一 是经济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生活自由空间的扩大,老年人再婚可能引起你的舆论风波已逐渐在淡化,因此若干年前阻止老年人再婚的社会舆论压力亦不复成为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是经济社会中的经济原因。如何妥善处理双方财产、房子问题以及协调子女与老伴的关系,成为老年人再婚成功与否的关键。老年人对再婚可能引起财产纠纷的担心,以及有些儿女因担心老人再婚可能会使自己利益受到威胁而极力反对,已经成为阻碍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 建国以后,家庭中实行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一结婚,我的财产是你的,你的财产是我的,财产不分你我。在这种夫妻共有财产的制度条件下,不离婚还好,一旦离婚,夫妻“打”的就是财产分割仗。长期实行夫妻财产公有制,形成了牢固的夫妻共有观念。老年再婚时,也把这种夫妻财产公有制度和夫妻财产共有观念带到再婚关系中来了。这是老年再婚的主要障碍。老年再婚不论登记还是同居,离婚率都很高,可谓十对再婚离八九。其原因是什么?主要是财产问题。再婚过程中,男性老人不愿登记,女性老人愿意登记,其奥秘就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里。老年再婚同居,排斥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认同夫妻财产个人权力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样,老年再婚同居,就巧妙地绕开了一个很大的财产问题。这种做法实际就是再婚老年人为解决再婚财产难题的一大创造。亲子的障碍也是很明显的。《婚姻法》、《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份额。因此,男方子女心理极不平衡,于是或名或暗的抵制老年再婚登记。意味深长的是,男方子女反对父母再婚登记,但并不反对再婚同居。因为再婚同居并不改变再婚双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也不改变双方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关系,男方子女就放心了。
  其二 避免麻烦。对大部分老年人来讲,婚姻的热情已不象年轻人那样“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婚姻仪式对他们已不再重要,老年婚姻又不涉及计生指标、入户口等相关要求,老年人的年纪和经历决定了晚年择偶无非是找个共度余生的“伴儿”,两个人一起精神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个照顾而已。加上为子女着想,除去经济利益的纠葛之外,日常生活中很多细节,最简单的例子如怎样称呼对方,怎样与对方子女相处等,虽是小事,若是办了结婚手续,一切都要按规矩来,难免产生摩擦;而同居似乎只是两个老年人之间的事;儿女睁一眼闭一眼就可以。因此,少给自己找麻烦,少给女儿找麻烦就成为老年人再婚的宗旨,同居成为老年人认可的一种较简便方式。
  其三 对再婚后离婚的心理恐惧。有些再婚老人曾经理过婚姻的不幸或失败,过去的婚姻在他们心中留下阴影,使他们不再相信任何形式婚姻形式。虽然生活和精神上的使他们再次择偶,但抱着的打算却是:合得来,一气过;合不来,就散伙;有不少老人因此才选择了同居。也有些老年人选择同居是处于谨慎考虑,效仿年轻人的“同居”,先看看两人性格合不合、习惯不一致,各方面是否都契合,再决定是是否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少部分态度比较轻率的老年人,想着为免晚年寂寞,随便找个伴一起凑和着过,不愿花力气搞结婚注册,也不愿意法律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上海大学张钟汝教授在2001年6月份做的一个调查中发现,老年人再婚最大的顾虑是怕上当受骗而不是子女的反对。因为现在社会的开放程度提高了,其中,有些形形色色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文化的思想侵袭了某些人的机体,他们把行骗的目标对准了老人。
  此外,还有社会政策上的障碍。我国沿袭的某些社会政策是不利于老年再婚的。如遗孀待遇,而不再婚则可继续享受遗孀待遇。所以,再婚的遗孀只能同居而不能登记。还有住房补贴、去年补贴也规定,不再婚一个人可以享受一份待遇,一旦再婚两个人共同享受一份待遇。而再婚不登记,只同居,则可以继续享受个人的全部经济待遇。
  
  三 老年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第一 社会交换
  社会互动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是人们对他人采取行动或他人行动作出反应的社会过程。社会交换理论曾对人们的社会互动做过经典论述。乔治霍曼斯等人提出的交换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交换的关系所决定的交换过程。个人利益是人们之所以相互交往背后的普遍动机。人们相互之间进行社会互动时,普遍追求“社会利润”最大化。老年同居赞成者认为,婚姻伴侣的选择应该更加理性,而对理性的理解,专指男女双方在这一阶段中各自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进入一桩同居婚姻是期待的报偿,是一个尽可能地寻求最好交易的过程。
  这种交换过程中,对同居的老年男女双方来说,所付出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主要有自己的物质财富、情感、时间、精力、性恩惠、责任及部分社会公众的否定性评价。但男女双方的这种“交换成本”或“交换代价”是有差别的。因为在中国封建残余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清楚的前提下,老年女性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社会舆论的约束力更大、更广泛。在这种社会交换中,社会公认的或者说女方必须付出的交换代价是自己的“性恩惠”。而对于老年女性来说,没有社会所公认的必须付出的代价。
  通过这种社会交换,进行同居的老年男女大多期望得到的“社会报酬”或“社会利润”是找到一个自认为与自己共同度过美好晚年的伴侣。在尝试的过程中,男女双方要对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爱好、生活方式、为人处世以及性能力进行综合的评价,最后才能确定是否把对方作为终生伴侣。但是,除了以找到理想终生伴侣为主要社会报酬的同居者之外,大千世界也不能排除还有打着同居的幌子玩弄他人感情的骗子。有这种动机的同居者,想骗取对方的住房财产或既能晚年不孤独又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上或心理上的代价。
  老年同居婚姻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老年男女双方要对“社会代价”与“社会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如果这个比值被认为是不利的,伴侣双方就不可能承担起共同生活的法律责任,不可能走进结婚礼堂,他们这段同居的经历只是为他们过去的生活增加一点乐趣为以后的生活积累一点经验。如果伴侣双方都认为利润是另人满意的,他们就有可能走进结婚礼堂,共同承担婚姻生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老年同居是达到老年再婚的一个过度阶段。值得提出的是,老年同居和青年人同居不一样,青年人虽然对这个“比值”不怎么满意,但他们仍然可能走进结婚礼堂,这主要归因于,人们内化的传统伦理道德——即使已经弱化了的影响和约束。这时,我们可以说他们得到的社会报酬虽然不是十分理想的终生伴侣,但他们所期望得到的是社会对他们这段同居的经历的认可,也许只是一种事后认可。而老年同居,即使这个“比值”非常满意,也不一定走进婚姻关系模式,这主要是老年再婚的特殊性所致。
  
  第二 城市化:老年同居的温床
  所谓城市化,指的是一个社会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它包括良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不断增加,二是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宏观上看,城市化的发展程度极大的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它同时还影响着人们微观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婚恋行为和婚姻模式也在所难逃。城市化现象导致我们倾向于接受同居行为。大都市是哺育老年同居的温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都市具有容忍性:利奥斯罗尔1950年到1970年通过对纽约曼哈顿进行深入的摄取研究,得出城市居民具有很强容忍性的结论。他认为,异质性是大都市最基本的特征,城市居民在这种人口特质异质性很高的社会环境中,漫漫地产生了一种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见怪不怪”。这样,有利于新发明、新发现首先立足于城市,形成百家争鸣、求同存异的局面,所以城市总是显得朝气蓬勃,新事物层出不穷的局面,所城市总是显得朝气蓬勃,新事物层出不穷,不断腿整个城市向更高级的文明迈进。城市的容忍性,又使得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新观念,接受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城市居民更加开放,更加“前卫”。所以,老年同居作为与我们主流文化所推崇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常的婚恋同居相悖的一种婚恋模式,也只可能首先在这个极其宽容的社区里得到人们的理解和认可。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也必然使更多的伴侣得到这种容忍。
  大都市具有匿名性:都市人口数量大,个人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经理和机会去结识每一个人。所以一个人所认识的人的数量与整个都市人口数量化,只是极小的一部分,这样城市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都市就成了一个 “陌生世界”,除了在极少的几个特别的场合,比如住宅及工作单位附近外,一个人在城市很难碰到一个熟识他的人,成千上万的陌生人在他眼前一晃而过,几乎毫无印象。而在农村社区,由于人口数量小,大家都互相认识,从相貌、衣着到言谈举止甚至祖宗三代都清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样,一个农村居民不仅活动范围小,而且他的一举一动,都在父母亲友,隔壁邻里的视野范围内,因而产生了一种被严重束缚的感觉。城市社区的匿名性,使得个人有更大的自由,也就是说相对农村社区的“被束缚”,城市居民是一种“解放”,因此,城市居民的个体意识强烈,人与人之间产生一种疏离感和相互戒备的意识,因为你常常面对一个对其毫无所知的人。这种匿名性的结果是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力的削弱。老年同居作为一种新的婚恋模式,虽然在城市社区中得到了部分人的理解和宽容,但他毕竟不是合法的,不是大多人推崇的,再加上老年同居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扩大化对老年双方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大多数老年同居还是期望他们这种生活方式“秘密的进行”。因而城市社区就是老年同居者的理解场所。
  大都市的冷漠性:一个人是否孤独、寂寞并不在于他周围有没有人,主要是在于有没有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现代文明的大踏步前进,城市人越来越发现,他们并不是文明的受益者,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接踵而至。没有人否认城市是文明的产物,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提供的便利与舒适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它给人类带来的种种压力和重负。拥挤的生存空间等使城市本来就脆弱的心灵变得更加焦虑、紧张、多疑。老年人是也是这城市的一份子,虽然不向年轻人一样面对紧张的生活压力,但城市的冷漠,同样使得他们内心感到困惑浮躁恐惧。另一方面,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人际行为和人际关系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人们在社区生活中的日常行为,已不像农村社区中的那样与社区生活的整体紧密相联,而是逐渐从中分离出来,成为某种在特殊组织或特定地点的行为方式。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向表面化和事本主义。他们之所要交往是为了达到某些功利性的目的。正是这种事本主义式的交往 使得他们之间并没有心灵沟通、情感交流。也就是说他们缺乏爱,缺乏感动。也正是因为这种没有心灵沟通、情感交流的交往使得积压在人们心里的困惑得不到消除,紧张得不到环节。因此,许多城市老人在一定程度上浸润在孤独、寂寞、无聊之中。他们为消除这种孤独、寂寞等不良感觉,索性组织起一个“准家庭”,为自己在这个“非人性”的城市空间寻找一个可以停靠的港湾。
  
  第三 文化变迁:老年同居的推动力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此理解,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在新生产工具的应用、新的科技发明与创造等,非物质文化的百年前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组织制度等非物质的“人工制品”的发展。文化变迁作为同居的推动力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
  从物质文化变迁角度来看:
  其一,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医疗能力和水平。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老年保健品问世,而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了老年人的寿命。中国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比为73岁,较之50年前,增进了10岁。丧偶老人在经济上的宽裕和观念上的更新也是促成老年再婚的重要原因。物质料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今天的老年人生活在祥和的社会大环境中,在身心各方面显得比他们的实际年龄年轻许多。在城市,大多老人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晚年的基本生活都有一定的保障,有资料显示,有足够经济收入的老人反对再婚的只有40%,而经济困难的老人70%反对再婚,因而在物质基本满足之后,老年人最需要从物质生活转移到精神生活上来。对于老年人来说,有一个和谐美满的晚年家庭生活是最大的需要。纵然丧偶老人的子女对父亲或母亲表现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但是老年之间特殊的感情是子女感情无法替代的。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的增多,出来本身物质的富裕以外,也有社会上宣传提倡支持老年人再婚,对老年人再婚予与的肯定分不开。今天,老年人再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日益被人们所接受,社会上对老年人再婚的现象有认可的趋势。这是社会对老年人再婚观念转变的重要标志。一方面,丧偶来人,特别是有文化的老人再婚现象,有明显的增加趋势,对于推动丧偶老年人的再婚有一定潜在的社会推动力。上海市调查,43.28%有文化的老人赞成老年人再婚,而文盲或半文盲的老人只有29.2%赞成老年人再婚。另一方面,丧偶老人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也自行的解开。不久前出现百岁老人征婚的现象,除了一些人表示不理解,更多人认为是老年观念意识的更新。此外受周围老年人再婚的影响,老年人内心的束缚也日益减少。1998年天津市老年人再婚调查问卷显示,丧偶老人赞成再婚的占60%,想再婚的占36.7%,证明大部分老人在观念上是接受了老年人再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有再婚意愿的老年人也日益增加。
  其二,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结婚成本。经济是基础,经济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婚姻毕竟不是个人的私事,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在中国一桩婚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不仅需要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还需要很多“复杂的社会程序”。要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得有房子,得添置一些必备的家具。结婚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双方的亲人。现代的老年人还要赶时髦结婚旅游,这样算下来,只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近年来受到高消费思潮的冲击,互相攀比,结果致使结婚的费用和物质要求越来越高,使得一些靠拿退休工资度日生活不富裕的老年人无法承受。这样一来,很多没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无力结婚,但他们又不愿意放弃小家庭,于是老年同居就成了最佳选择。
  
  从精神文化发展的角度看:
  其一,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只是“传宗接代”、“养儿育女”意义上的结合。“男女相约共同负担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化的飞速发展,这些传统观念已经在中国社会漫漫丧失根基。许多年轻人认为,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生活方式,两个异性的同居完全是个人的选择,感情是行的性关系今天无须经过正式婚姻登记为合法就可以获得社会的承认,而且有婚姻身份的人士也不再自命为“正统”与“清高”了。年轻人的想法与做法,不可否认的影响着老年人的观念。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只是“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家庭的意义就在于为本家族“人丁兴旺”,就在于为自己统共经济生活是行的保障,对妇女尤其是这样。而现代人,看来,家庭是以满足夫妻情感需求为主的“心理——文化”群体。夫妻关系取代了亲子关系在家庭中的轴心地位,夫妻双方的心理适应、文化水准、道德品格、兴趣爱好及性能力等一系列精神因素,对于婚姻的存亡和家庭兴衰具有决定性影响。老年人婚姻的功能中已经淡化了生育这一最主要的功能,女性不需要承担生育的功能,因为有了不需要法定婚姻这一模式的可能性。而一些决定婚姻的精神因素在老年男女的平时的交往中无法作出评价和判断。因此老年人会选择一个“最佳”方式,建立在法定家庭之前,做一个彼此的试验。这样同居就成了老年人的选择。
  其二,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精神文化的发展除了受本民族文化自身的内在因素之外,还要受到外来文化传播的影响。在性观念方面,主要受到外来文化传播的影响。在性观念方面,主要是受到西方“性自由”、“性解放”等思想的冲击。西方的“性自由”对破除中国人的“性神秘”,实现男女平等的性权利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但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人们的性道德。那中国老年人的性生活是怎样的呢?据1989年到1990年举行的全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从停止过性生活的平均年龄来看,女子为46.19%,男子为50.34%。在这些人当中,停止过性生活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年老而没有要求,占23.7%;怕影响身体,占22.7%;条件不允许,占13.5%;分居,占12.7%;感情不合,占9.5%;性交困难,占12.8%。其中感情不和与条件不允许越占四分之一强。国外做过一些研究,发现一些恩爱夫妻,性生活都能保持到七八十岁。这是人性,也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因客观条件而无法实现性满足的老年人,受到年轻人的观念,以及西方性观念的影响,通过“同居”追求晚年性生活的幸福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制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影响、限制和社会规定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 ,利用奖励和惩罚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协调个人和社会人之间以及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藉以保证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社会学家根据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将社会控制划分为强制性社会控制和非强制性社会控制。强制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政权、法律、纪律和政策;非强调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基于这样的理解,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社会控制是如何为老年同居者开绿灯的。
  从强制性社会控制来看:
  其一,同居是法律中的一个盲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更没有对同居者定罪量刑。《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指定的第一部法律,并且紧跟时代的步伐,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婚恋行为,于1980年、2001年两次修改和补充。这在中国法律系统中是绝无仅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们婚恋行为的高度重视。但我们仔细研读这三部《婚姻法》就会发现,关于同居方面,只是说“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期间所的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很显然这里的“同居”主要是指婚后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同居,而且这种“同居”也没有什么处罚措施,更没有定罪量刑,只是在产生经济纠纷之后,做了一些财产处理的规定。法律对“婚外同居”是“如此宽松”,老年同居也是如此。
  其二,纪律在老年同居者面前很无奈。纪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具体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部分组织、单位只顾组织的利益,只追求组织目标的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日常行为不闻不问,对组织成员的爱情、婚姻、家庭和性等极具敏感性、隐私性的行为更是充分“尊重”。
  从非强调性社会控制来看:
  其一,道德相对主义使同居免受道德约束。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以及个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从纵向历史角度来看,道德具有相对性,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但从某一历史阶段的横截面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道德的阶级性、相对性减少,道德的社会性、客观性在增加。近几年来,由于受到西方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冲击,道德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在以道德原则为中心,以行为规范为准则,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观向以非道德的价值为中心,以功利行为为规则,具有不稳定性、相对性的道德观转化。许多数据表明,人们在道德问题上抱宽容、理解的态度的占大多数。正是因为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使老年同居者没有受到道德约束和良心谴责。
  其二,社会舆论的弱化,为老年同居者减轻心理压力。社会舆论是社会上众人对共同关心的某一事物、某些人或问题的议论和评价,换言之,就是公众对某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和态度。正是这些评价、意见和态度的广泛传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压力,从而约束人们的言行。舆论的承担者是大众,舆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关心”——大众对某些人和事的关心。在当前社会,有大众,但这些大众对众多事物,特别是那些不关自己功利的事物表现出一种“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的无责任倾向来。人们对老年同居的态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那管他们床上事”。对于同居者,人们懒得去关心,懒得去议论,懒得去评价。
  
  四 对老年同居的探索
  以上分析老年人同居现象产生的必然性。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未婚同居也是一把双刃剑。老年同居能够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结局了子女和社会其他方面难以解决的老年人生活尤其是精神上的问题,同时避免了一系列的矛盾产生。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同居可以在我国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则推行,因为老年同居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人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首先是年轻人的示范作用。虽然老年人有很多特殊的问题是年轻人所不具有的,但如果社会提倡老年人通过同居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势必会在年轻人中造成一种攀比心态,由此会对整个社会的婚姻习俗乃至婚姻心理造成动摇。这种负面影响必须提早预见到。其次对老年人而言,同居不能避免风险,主要原因还在于同居所附带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支持,一旦老年人在同居的过程中遭遇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将无处投诉。最明显的不外乎是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期间多少会取得一些共有财产,如果不领结婚证,这些财产就得不到保护。一方特别是男方去世后,这些财产就有可能被子女侵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权属不清楚,同居双方或子女双方对财产继承一旦产生异议,问题会变的异常复杂。大连市妇联接到近10例老年人因未婚同居而受害的上访事件,多数是“再婚”老人因子女干涉,虽然一起生活多年,却没有领结婚证,当另一放去世或被子女赶出了门,有的连基本的生活保证都没有。一些同居老人的思想中功利主义很重,选择同居是为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有的图对方的财产,有的图对方的住房,有的图对方能照顾自己,有的为解决子女前途问题等等。由于未办理结婚手续,于是会因为法律手续不完备而冒出财产纠纷、第三者等问题。在老年未婚同居者中,被骗钱财者有之,被赶出家门沦为无家可归者有之。有些人同居,虽然表面上双方以及与双方子女关系还可以,但是,问题的隐患存在,一旦有风吹草动,很可能成为利益冲突的导火索。遇到问题,就会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娘成悲剧,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新情况。老年人在生活方式上取得一定的自由度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因此带来的一些后果。同居不为我国法律所景致,对老年人同居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大力提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社会义不容辞的事。有专家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老年人就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从老年人角度看,弱势群体的权益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对老年同居的探讨中,笔者认为,郝教授提出的“三不变”原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对老年再婚实行“三不变”原则和约定、见证制度执行“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人关系不变、亲自关系不变”的“三不变”规定。再婚双方以“三不变”为基础,制定双方的婚前协议。实践中许多老人照此办理。到1996年9月,针对两位再婚老人制度协议的情况,郝教授以老年再婚的名义,对二位老人的详细协议进行了见证。这对老人就是长期同居的,现在已同居7年。1996年9月到1998年月,郝教授对这对老人进行了了见证实现。证明他们的婚姻质量较高。1998年2月建立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对老人的婚前约定进行见证。到现在,已见证140多对,其中,稳定率为95%,而离婚率仅有5%,创造了老年再婚率的奇迹。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夫妻共有制、个人所有制和约定制。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里,指出“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要明确、要第三人知道。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的约定书所以能保障再婚老人的婚姻稳定,一是因为约定书在婚前就解决了再婚后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有八个方面:双方对“三不变”的态度,双方对房产的共识、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共识、双方对是生活费的共识、双方对医护费的共识、双方对亲自关系的共识、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共识以及双方对后事的共识;而是由于有老年问题专家对约定书进行见证。作为见证人,承认四项责任:签定约定书的协助人、婚后矛盾的调节人、法律诉讼的证明人及婚姻结束的善后人。老年再婚不论登记或不登记而同居,关键是要进行约定见证。其好处是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到再婚的过程中,使老年人再婚沿着《婚姻法》轨道运行。由于签定了婚前约定书,再婚老人谢方逝世时,活着的一方能按约定书的规定办理善后事宜。少数分手的老年再婚夫妻,也不打不闹,按“约定书”中早已规定的离婚条款悄然分手。现在,再婚老人把“约定书”看得比“结婚证”更重要。
  此外,婚前财产公证也是可行的办法,不仅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而且还为婚后的财产处置做好了安排。婚前财产公正制的优越性在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金钱婚姻”的发生;有利于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解除子女财产合理继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获得子女对老年人婚姻的支持。老年人同居现象的增多,表明老年人在婚姻道路上存在困难重重,迫切需要社会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老年同居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人们面临着一个并不短暂的心理过程,而再婚老人同样也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心理过程。实现这个过程,或减少这个心理过程,不仅是社会学面临的问题,也是全社会面临的问题。
  其一, 从现实上给予帮助,对老年选择同居或再婚,给予应有的尊重和重视。人们不能狭隘的观点理解老年人的婚姻模式。老年同居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减少丧偶老人的孤独感,增强了老年人的信心。老伴相依相靠,减轻社会负担,适应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的需要。而社会不仅要关心和爱护老人,更要向他们提供实在的帮助。有关部门如民政、老龄、妇女、社区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对老年婚姻加以正确引导和服务,包括营造老年再婚的良好氛围;设立老年婚姻介绍所、老年再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再婚牵线搭桥;设立老年再婚见证处、老年心理咨询处等相关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简化老年婚姻登记手续,使之更适合老年人的特点等。
  其二,同居老人要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老年同居的婚姻形式,并不适合所有老年人,只适合这些老年人:第一,婚前非常了解;第二,朋友和饿子女支持;第三,在第三处居住;第四;适应退休生活;第五,经济有保障;第六,心理承受能力强。为了提高老年婚姻的生活质量,除了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丧偶老人也要从自身把握好动机和目的。两个老人在一起生活后要尽快完成一个是和会角色的转换过程。首先要端正目的,无论何种形式的婚姻,都应该以感情为出。不应以自身的特殊性而导致婚姻观念上的偏差,使黄昏恋增加更大的失败率。其次,以足够的心态去面对婚姻问题。进入老年期后,心理生理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如心理反映迟钝,记忆力衰退老年人由于同外界接触的圈子小,面对新事物,新观念,新做法常常不愿意接受。有些老人总认为自己资历老,阅历深,喜欢指示别人,一意孤行。有些老人,不了解老年人的这些特点,对他们絮絮叨的,反而增加老年人的孤独,失落,猜疑的心理。其结果必然影响老人年再婚。老年人也要参加社会活动,增加交往,丧偶老人要克服自身心理障碍,勇敢的突破封建思想的桎梏,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有数据表明,没有知心朋友的老人,有42.3%的人反对找老伴,有按三个以上亲戚朋友谈心的老人,只有22.4%反对找老伴。第三,处理好两代人的关系,这对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有重要意思。子女不支持老年同居必然会对同居的老年人产生很大的心理阴影,因此双方应该互相沟通,达成一定程度上的理解。
  
  用社会学家叶乃滋的话结束本文:希望我们的社会管理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尊重人本身,让人的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从人性和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找出更加能保护老年人利益的方式,使同居的老年也能很好的安度晚年,使再婚的老年降低离婚率,使丧偶的老年不用“独守空房”,是现代社会急待解决的事情。社会上,应有更多人的关注老年的晚年生活,用实际行动给予老年人物质和心灵的慰藉。
  
  
  
  参考文献:
  《老年社会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版 袁缉辉 张钟汝
  《当代老年社会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 袁缉辉 王因为 徐勤 编著
  《中国老年人口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1年11月版 主编田雪原 副主编熊郁
  
  
  
  
  
  
  
  
  
  
   学生 单琼 社会学系 00120592
  

完成时间:2004.03.29 16: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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