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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能出台的焦点和争议

写作者:鸣笛     日记本: 岁月的痕迹

日期:2006年10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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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仍然讲“法”,包括公法和私法。很多公法都系统学过,没太在意。但讲到私法,特别是对千呼万唤都难以出台的“物权法(草案)”,总算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尽管很多概念并未完全弄清。
  什么是物?人的器官是物吗?月球呢?电力、热能属不属于物?
  法律对物的规定很严格,往往与我们平常认知的物有一些出入。法律认为,物是人身之外的,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为特定并可以支配的物;二是必须为独立的物;三是原则上必须为有体物,但已经为人类所掌握和控制并加以利用的光、电、热、气等无体物,同样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通常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利,而最重要的是享有处分权。
  我们对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并不十分清楚。一般是从财产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但遗产则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而不动产是从办理完毕登记过户手续之时起转移。
  目前法学界起码对以下问题存在着争议:
  1、 国家所有权是否高于私人所有权?
  2、 土地承包权是不是物权?
  3、 如何对待合法权益?国家征收、拆迁如何补偿?
  4、 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预规则是什么?
  5、 物业纠纷是否从此有法可依?
  6、 购买赃物可以理直气壮?还要不要拾金不昧?
  7、 70年后,我购的商品房怎么办?
  8、 宅基地为何能够转让而不能抵押?
  几个重大争议:
  1、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为什么不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
  2、 物权法是否背离了社会主义原则?
  3、 物权法出台会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 物权法出台会否导致更大的贫富悬殊?
  
  2006年10月25日23:10 台湾亚历山大企业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唐亚君女士的观念 [补记]    今晚由北大继续教育部和培训中心主办的“管理创新大讲堂”请来了有25年创业经验的唐女士进行演讲和对话,主题是“企业发展的创新蓝海”。她学舞蹈出身,从事美容休闲产业,人显得很年轻。记下了她所讲的几句话:
  1、知识经济的下一个时代是美学经济。
  2、创业25年,我忙得没有时间变老。
  3、“变”是唯一的不变。
  4、“方便”别人方便,蕴藏着商机。
  5、创业难,女生创业更难,创一个新产业更难。
  郑教授的点评也很有意思:
  1、思维才是创新的关键。
  2、与“市”俱进。
  3、创新需要整合。
  4、危机也是“机”。

完成时间:2006.10.25 2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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