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搭早上五点的火车回酒泉。
--------------------------
最近是比较忙的,但是也觉着比较有意思。本来喜欢热闹的我一直关注着辩论会的进程。记得上大学时买的第一本书是《1998年华语辩论大赛》的记录本,上面辩手的英姿深深的折服了我,后来更是喜欢上了法庭盘问的风格。只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书面论辩与现场答辩的区别,往往为了追击、障碍对手,有一种咄咄逼人、置人于死地的味道在里面,却忽略了语言的严谨性——虽然这在现场辩论时会在气势上压倒对方,但是在书面论战中,却会因为严谨性不足而给队友带来危险。幸好有表姐的提醒,以后若有机会,当然会注意到的。
其实到了论辩的后期,输赢真的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比起输赢,大家得到的是互相的交流——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
虽然朋友们没有上论坛的习惯,但是我还是要在这里感谢这些天为我提供支持的警察朋友——芳芳,如果没有她的帮助,根本就不会明白保安职责与法律的关系也不会去实地调查这个问题,祝她身体早日康复;当然,我的其他朋友也给了我无私的帮助,感谢他们为我和他们所在公司保安主管的会面提供了机会。
----------------------------------------------------------
2006年10月14日04:10 [补记] 被正方忽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