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胡杨林日记 [登录] [注册
 
驳掉“面具”

写作者:半碗村茶     日记本: 茶言观舌

日期:2006年10月10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423

   打开版面,见“面具”之复贴,一为“首届啊,谁选的主题,真没水准,很没意思噢!”二是“说要在这里支持反方,很明显反方观点是正确的,还用的着辩论,凡是有脑袋的人都明白。也不知道谁选的这么弱的题目。就看看。。。”本次辩论题材我选的,也经过大家的讨论。其实辩题强弱本无所谓,重在大家的参与。活跃村子的氛围,也从中学一点知识。
  
   本不欲驳之,只可一不可再二。只看“面具”上述回复。几乎可以推断该君为迷信权威,人云亦云之辈,别忙着反驳,我为什么要这样断言,我敢打赌,此君绝对没细看辩材资料。只大致浏览了一番,其一因为守夜人是被执法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抓走,此君认为执法机关不会有错漏,抓的就一定是违法人。其二,本届辩论中,反方的支持者比较积极,在自由辩论还未开始时,就已经在群众会场里,积极的参与辩论,而且井井有条,立论辩驳都不弱。因此在观众面前呈现出反方已经辩得正方没话说的感觉。故此,“面具”君有了论题太弱的断言。那么,就让我破例站正方角度,把辩题分析分析,请君一辩!
  
   本次正方的观点为:“守夜人是履行职责没错”。是的,没错,为什么?
   首先,从社会观点以及社会责任来说,朱兴全作为职业守夜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单位财产不受侵犯。那么在发现小偷后,采取一定的措施,要回属于公司的财产,绝对是他职责范围内的,而且他也执行得很好,不是么?
   其次,请注意看辫材,指认屋里的人是小偷,不只是猜想,而是在沈林的跟踪下,发现了小偷的住地。那么,这居所里的人都有是小偷的嫌疑,这是无可非议的。
   再次,朱在悉知情况后,跟另两位守夜人一起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没错吧。何况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这就是说法律已经赋予我们普通公民扭送嫌疑人的权利,纵使他只是嫌疑人,何况有人跟踪指认。何况朱的职业就是守夜,是保护单位的财产。因此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请注意了,这只是可能,还有待司法部门调查确认的。因此,我们怎能断言他错了?
   最后,让我们看看伤害事故在怎么样发生的,“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这名男子的行迹,已经让人不得不认为他有可能是同伙了。
   再看“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几乎就在同时,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邓说,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加之他们只有两人,对方是4人,所以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但没料到的是,其中一人竟然又折返回来,找到了邓成东和朱兴全。这名男子说,自己的眼睛被朱兴全刺伤。邓、朱二人也看到,这名男子的眼睛有血流出。”
   在无灯,漆黑一片的环境中发生抓扯,又是人少对人多,使用手上的钻头(注意,只是钻头)防御反击是无可非议的,那么造成一点损伤,不是不可能的,能说明是故意伤人么?
   再就是,本次辩论在反方的引导下,焦点放在这使用的电钻钻头上,朱是否知道钻头有可能造成损伤,答案是知道!反方说了,知道可能还使用就是故意,那我请问,拳头有没有可能造成损伤,相信也是可能的吧,那么,何必执着在钻头上,作为守夜人,在履行指责的过程里,当然也应该先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如果连这做不到,请问你是公司老总,会聘用他么?那么朱在感觉赤手空拳不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一些顺手方便的器材,作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武器,不应该么。一个人当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何况他是守夜人,是在有一定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当我们排开了先入为主的影响,我们就可以发现,朱的被抓只是在涉嫌的情况下,作为司法机关,此时的作为应是请他协助调查。而此时抓捕他,我以为是司法部门的不当。
   通过全部我们对已知案例的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断言,朱兴权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错!相信大家在认真分析后也得到跟我们一样的结论的。因为就我们已知的事实推断,这是毋庸置疑的!!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现在请“面具”君拿出君自认“有脑袋的人”的脑袋,为我释疑吧。
  

完成时间:2006.10.10 20:31:52

  公开状态:完 全 公 开 | 8 条留言 | 查看留言   

 

留言


留言主题: 留言在日记留言到信箱
留言内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