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胡杨林日记 [登录] [注册
 
关于辩论与江月的信

写作者:yc姚律师     日记本: 老骥奋蹄

日期:2006年10月10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299

   江月来信
  
  
  yc姚律师:
   请教:我认为朱兴全是过失伤害,这种说法对不对?
   从法律上来说,他肯定要承担责任的,不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但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是防卫过当?是过失伤害?还是故意伤害?
   您既是我的法律顾问,我就向您请教了。明天就是三辩发言了,我得准备准备。
  
  江月
  2006.10.09 14:20:32
  
   我的回信
  
  
  江月:你好!
   我看了案情和双方辩论的论点,我的意见如下:
  
   一、你认为“朱兴全是过失伤害”,我同意你的观点;但准确地说“朱兴全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本案关键就在朱兴全等阵另一在建楼上,犯罪嫌疑人要逃跑时,朱兴全等二人去追捕这一节。有两点应注意:1、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从时间要件上看,不符合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必须“不法行为正在进行”。2、朱兴全是在追捕犯罪嫌疑人,一个要逃,一个要抓,在相互撕扯中致伤犯罪嫌疑人的。朱没有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其实也不存在“禁锢”——法律术语叫“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他们是想把其扭送公安机关,朱知道已经有一个人去报案了)。
   三、《刑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苹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朱与受伤者互不相识,无怨无仇,不存在故意伤害。但朱手持钻头,应该预见到可能致伤犯罪嫌疑人,而由于疏忽大意没能预见,朱犯了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对朱的定罪没有影响。
  
   以上是我的总看法,供参考。至于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十条里,该条共三款:第一款是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二条防卫明显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在几种严重犯罪情形正可以无限防卫。请注意定义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
   另外提及:朱是在履行职务中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是一种职务行为,他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指派他的法人负担。
  
   yc姚律师
   2006.10.10 00:52:42
  
   江月的回信
  
  
  yc姚律师:
   呵呵,太感谢了。真是个好法律顾问。
   我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有所接触,但比较肤浅。对本案中朱的行为“是过失伤害”,这是直觉,找不到印证。经你这一点拨,现在我就很明确自己应该怎么说了。
   谢谢。
  
  江月
  2006.10.10 16:56:16
  
  
  
  
  
  
2006年10月11日19:10 [补记]
    江月
  
  yc姚律师:你好!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抓小偷刺伤贼眼护卫有没有罪?》追踪 小偷张某偷盗电缆线时,被小区护卫朱兴全等发现,并在追捉中将其打成七级伤残,张某据此向朱兴全索赔医疗费、伤残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余元(见本报6月9日16版)。昨日,彭州法院以朱兴全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和建筑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去年10月25日,朱兴全在一座刚建好的小区楼盘内值班时,发现张某盗窃楼盘内电缆线,在和同事捉拿张某过程中,用一根电钻探头将张某右眼打伤,导致张某右眼七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朱兴全在抓捕张某过程中,由于处理失当,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张某受伤致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朱兴全的伤害结果与一般故意伤害有实质性区别,其主观恶意较少,对社会危害不大,遂对朱兴全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是我在网上找到的消息,可见此案已有结论,但我仍然坚持过失伤害,呵呵,就当是我们在替朱兴全上诉吧。:)
  
  江月
  2006.10.11 16:34:38
  
  
  我认为还是以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定性是对的。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故意犯罪的定义。我认为朱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因为朱是要抓获张,而不是要把张致伤。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期为三至十年。判决书用了个“但书”,即:“但朱兴全的伤害结果与一般故意伤害有实质性区别,其主观恶意较少,对社会危害不大”判三缓三,有点牵强。
  判决书已经否定有“防卫过当”,这是对的。
  我的意见:继续坚持我们的观点!

完成时间:2006.10.10 18:25:17

  公开状态:完 全 公 开 | 4 条留言 | 查看留言   

 

留言


留言主题: 留言在日记留言到信箱
留言内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