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讯)中国推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规定,其中细化了反垄断审查规则。
《规定》指出,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办理手续;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此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5亿9400万新元)以上,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方及有关联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方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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